一、衡器强检的界定问题衡器检定的对象是各种秤.但不是每一种秤都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只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这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秤才进行强制检定。我们把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检定称之为非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指由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它与强制检定的区别主要在于:
检定工作 衡器检定 规范化 非强制检定 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 计量器具 依法管理
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定意义的重要技术文件,是做出检定结论、出具检定证书的依据,也是衡器管理中计算周期受检率、周期合格率,以及调整和确定衡器检定周期的科学依据。由于国家无统一的衡器检定记录格式.因而有的检定机构对衡器检定记录不够重视。
一是对衡器检定过程不予记载,无原始记录。
二是即使有记录.记录得也不认真。主要表现在:①记录项目不全。如记录中不填写衡器出厂编号和配备位置,使器具无法追溯到记录中来。②记录中无误差数据。如记录中承重点准确度、称量准确度等项目应记载检定时的误差.而填写时只画“、/”或写成“合格”。③无检定合格证书编号,使检定合格证书无法与检定记录相对应。④有补填记录的情况。检定时不在现场填写,而是事后补填或抄写。
三是检定记录管理不严。检定记录应及时归档,定期保存.不能随意丢失和损坏。否则,发生计量纠纷时,用户对衡器检定的质量提出质疑.很难解释清楚。最好在检定记录上有用户的签字认可。检定记录非常重要,应当引起检定机构的足够重视。检定记录的管理是检定机构外在形象的具体表现,从检定记录上可以看出.检定机构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所以检定机构应加强对检定记录的管理.派专人负责,以保证检定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有的检定机构对检定记录的发放和使用特别重视,并要求记录人签名。还将检定证书的副本粘贴在记录的空白处,使检定记录与合格证书相对应,一目了然,便于查阅。13后若发生计量纠纷,由记录人负责解释。
衡器检定周期制定的问题用户的使用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计量检定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衡器的检定周期。确定检定周期的主要依据是:(一)衡器的性能,特别是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水平:(二)衡器的使用环境条件;(三)使用的频繁程度;(四)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能力;f五1衡器的历年周期检定的合格情况:(六)影响准确度和长期稳定性的其他因素。但是,检定机构在实际制定检定周期时.往往找理由缩短检定周期,增加检定次数。这样做不但加重了TECHNOLOGYSECTION技术篇法制检定企事业单位的负担,同时也破坏了检定机构的形象。
为了缓解衡检工作中的矛盾,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相关规定.检定周期的调整应按以下原则实施:1.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1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相关的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1,或连续三次周期检定合格的,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2.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之前,法定(含授权1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强制检定周期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行风问题.
因此。各地的检定机构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时一定要按照调整原则进行.确保强制检定周期调整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定机构在实施周期检定时,还存在有些衡器不能按周期检定13程表执行检定的情况。特别是有的检定机构还没有执行“使用单位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做法.而是由检定部门登门服务,现场检定。检定中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影响.不能按前次检定合格证书上的有效13期定期检定。检定准确率低,造成衡器超周期使用,有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法的严肃性。各衡器检定部门应制定衡器检定13程表,按周期检定计划组织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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